什么样的婚姻,不值得挽救?
第一类:核心矛盾在对方身上,且不可逆的
这个大家也都明白,一段关系产生问题的时候,你去跟你的亲戚朋友诉说评理的时候,大家肯定就说:“哎呀,一个巴掌拍不响,那你肯定也有自己的问题。”
这句话,你觉得有问题吗?是不是甚至有时候听着,还会觉得委屈?
显然,所以我们一定要有这个分辨问题的能力。
怎么去分辨呢?怎么去判定到底是不是双方都有问题,还是这个人全责呢?怎么在大家说你的时候,也能够正确的思考跟反击呢?
比如说,妈宝男算不算他的问题?不完全算;
那么背叛成瘾算不算他的问题?这就算了;
再来一个,回避型的人格算不算?这也不完全算;
那么家暴算不算?这当然必须一定算啦!
如果你按照这种方式,已经判断出来了还是对方的问题的话,你还是想着一条道走到黑,其实意义不大。
因为这个时候你还想着挽救你们的婚姻,你们的爱情,更多的是内耗你自己。所以你更应该的是挽救你自己,及时的脱身,保护好自己,改变下自己的生活环境跟依恋模式。
就像那些经常家暴的人能不能轻易改变?新闻电视剧没少看吧!很难!甚至改变不了!
第二类:长期被对方打压的
长期被打压的姑娘,大多数都有被精神控制的表现了,长期p/u/a。
这种能找到我的学员,其实大多比较少,因为在她认知可能世界里,老公说的都是对的,她有今天的生活已经不容易了,不应该奢求很多了,更不会想着去改变了。
甚至到了老公有一天背叛了,都会被灌输一种思想:“很多男人都是这样的,只要他还对我跟孩子负责,那又有什么关系呢?我自己也很一般,他已经很不错了。”
是不是听起来都觉得生气?生气就对了,那代表你没有这方面的问题。
这种一般都是被老公长期的洗脑了,已经形成了这种价值观念了。
第三类:婚姻里,双方长期分居。
夫妻生活的保鲜,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性,好的婚姻少不了这一点地维持。
同时,它也有助于这段感情能长久的走下去。很多长期分居的夫妻双方少了日常生活的相处,少了每天的陪伴也就失去了实质性的东西。
当你不知道对方的生活规律,也不清楚对方的情绪变化。
有什么不开心的,也就只有自己一个人默默的承受。
婚姻是人生中一段至关重要的旅程,在爱与被爱之间,我们该如何实现婚姻的幸福长久呢?如何实现婚姻幸福、家庭和谐、家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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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
🌹其次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则。即如果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以上4个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应依次进行处理,不能片面适用。
🍀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为同居,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方婚内出轨,以及转移婚内财产,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要求对方少分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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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婚内出轨他人,且离婚期间多次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认定对方的行为涉及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且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不仅支持了我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还判决对方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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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能够对转移财产的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吗?
对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罚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时,存款、股票、现金等不动产是最容易被转移的,为了防止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
🚩元甲第3385面锦旗🚩
【经常遭到暴,感情破裂,元甲律师出手相求得善终】
🎖婚后女方经常遭到男方家暴,忍气吞声多年后求助元甲。
🎖元甲律师为其捋清双方所欠债务,调解离婚,好聚好散。
🎖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吗?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